捋清还款账目,检察监督为借款人讨回公道
发布时间:2022-11-30 11:54  文章来源:基层院

       欠债还钱,天经地义。但判决书却显示自己要额外偿还几百万元,这让民企老板谷某倒吸了一口凉气。经过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,法院最终捋清了谷某和张某之间的借贷账目,讨回公道的谷某总算松了一口气。

       已还款项未被法院认定

       2019年12月6日,张某起诉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院,诉称谷某向其借款551.9万元,借款期限届满后仍未予偿还,请求法院判令谷某偿还借款551.9万元、利息552.48万元及违约金110.38万元,河南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、河南某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。

       诉讼中,张某提供了6份借据和5份借款延期协议,载明上述两公司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,并提供了个人银行流水,显示其于2014年分10次向谷某转账共计551.9万元。证据同时显示,2014年,河南某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先后向张某转款共计114万元。

       金水区法院一审认为,原、被告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,原告向被告实际支付借款551.9万元,现各笔借款期限均已届满,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本金,构成违约,遂判令谷某向张某偿还借款551.9万元及利息,并支付违约金110.38万元,河南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、河南某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
       谷某认为,由他控股99%的河南某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已向张某转账114万元,但法院未将此款项扣除,于是向郑州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。2020年10月21日,郑州市中级法院以谷某未提交证据支持其主张为由,裁定驳回了谷某的再审申请。

       申请监督核实还款事实

       2020年11月26日,谷某向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申请监督。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“张某与谷某之间发生过多笔借款,我们重点对谷某的实际借款金额、是否具有还款事实等展开调查核实。”办案检察官杨红香介绍,双方签订的借据和资金往来情况显示,案涉借据出具时间与转款时间明显不一致,借据上载明的金额也与实际转款金额不一致,“由此可知,原审法院将转账金额认定为第一笔借款金额明显缺乏证据证明。”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“借款发生后,河南某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曾先后向张某的银行账户转款114万元。该公司是谷某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,且谷某持有该公司99%的股份,该公司的转账行为与案涉借款之间具有高度关联性。但原审法院未查明该资金往来是否属于还款。谷某认为114万元转账应被认定为自己归还张某的借款,而张某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,故原审法院认定谷某未能偿还借款缺乏证据证明。”杨红香说。

       监督意见被法院采纳

       金水区检察院在对借据、转账凭证进行全面审查,并多次向当事人进行核实后,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,遂于2021年9月3日向金水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。

       金水区法院经审理,采纳了检察院的再审检察建议,于今年5月16日作出再审判决。

       法院再审认为,关于借款本金,应以出借人张某实际转款金额为准。根据借贷双方提供的借据、借款延期协议、银行转账明细以及微信聊天记录,可以认定借款人谷某向张某借款共计380万元。另查明,谷某占河南某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99%的股份,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,该公司在借款发生后曾转给张某108万元,在张某没有证据证明该转款不是案涉借款的情况下,应当认定该转款为谷某偿还的借款。结合双方认可的交易明细,金水区法院最终核定谷某尚欠张某借款本金278万元,河南某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(另一公司已过保证期间),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(作者:刘立新 朱国涛 韩啸,来源:正义网-检察日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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